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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全面取消房地产限购 首套房享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9-23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福州房地产市场最新调控政策终于落定,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省住建厅此前出台的“闽8条”在福州正式落地实施。

  该《意见》明确提出,在福州全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外,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放宽

  《意见》明确,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据悉,2012年5月,福州市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除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之外,还要满足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这一条件。新《意见》中,“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这一条件被取消。

 

  首套房享契税优惠政策

  《意见》透露,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至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时,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特殊情况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有效凭证作为依据(如银行进账单等)。

  《意见》表示,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

 

  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意见》表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无需提供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认定的资金投入证明。

  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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