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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廉租房并入公租房管理 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14-09-28  来源:福州日报  

  廉租房建设计划  调整并入公租房

  根据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往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不变,套型建筑面积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3种,并统一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装修。

  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2014年以前年度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登记的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对象,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

  根据意见,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财产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户均(按户均3人计算)可支配收入线6倍以下,符合一定住房困难条件且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家庭(含单身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条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测算一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经市联席会议认定审核程序合规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人在“中国·福州门户网”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转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列入轮候配租。

 

  实施差别化租金 及分档计租

  根据规定,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受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仍执行原定的配租程序、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

  意见出台后受理的申请家庭,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并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梯度保障。

  配租面积标准统一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40~49平方米);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50~59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配租65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

  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如下分档租金。

  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按对应比例缴交租金;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享受全额低保金的家庭免收租金。

  按照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一人户及夫妻二人户家庭可以选择承租实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住房(即未达到一人户配租面积标准下限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按其扣除规定的租金减免后实际应承担租金的一定比例作进一步的租金减免,其中,一人户再减免20%、二人户再减免30%。

  二人户、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家庭还可以自愿选择承租下靠一个户型档次的住房(即二人户承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承租55平方米户型),其租金参照本条前述做法,再减免20%。

 

  优先配租七类人员

  意见提出,以下几类人员进入轮候配租序列后,应优先配租: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

  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环卫、公交行业从事设备维护、给养等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地铁建设、运营一线人员,以及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我市城区生活),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确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

  已拆迁未回迁的项目,若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或与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年满70周岁且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住房(不含拟回迁安置房),予以单列保障以缓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具体由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审核,经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统一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配租。其配租户型和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标准执行(不执行分档租金),租金直接从被征收人的安置过渡费中抵扣。在安置房具备回迁条件后,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解除租赁合同、腾退住房等手续,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被征收人,不予安排回迁选房并停发安置过渡费。

 

  骗取资格的 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租。意见实施以前已与保障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其租金标准等合同约定事项维持不变;合同有效期截止后需要续租的应当按本意见调整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意见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告栏及时公布房源分配情况(含小区名称和楼号、房号以及屏蔽部分身份证号码的承租人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

  我市将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动态了解并记载承租人信息及小区长期停靠车辆车主信息,发现闲置或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以及小区内相关设施、场所需要修缮、维护的,及时报告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意见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按年度组织承租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根据上述巡查、复核结果,按以下几类情形办理:

  存在闲置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

  存在瞒报、虚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或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有关家庭成员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当地各类保障性住房。

  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期内维持租赁合同约定事项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续签租赁合同(不限续租次数),按照届时有关规定及承租家庭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对配租面积、租金(减免)标准等事项酌情调整。

  有关承租家庭拒不执行上述处理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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