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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物业服务 期满未续聘物业不得赖着不走

发布时间:2015-01-22  来源:福州日报  

  合同期满物业不愿撤走,或新物业未进驻前擅自撤走,这些情况会造成小区管理出现真空。为规范此类物业服务行为,20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满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分类指导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工作。

 

  通知说,合同期满后,经投票表决,达不到小区“双过半”业主同意续聘要求的原物业企业,应在街(镇)、社区居(村)委会牵头下及时办理物业债权债务、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移交完毕后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的,要按《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对经业主表决未达到续聘条件,或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物业服务企业仍在管理的,业主可以拒绝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各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要责令物业企业尽快移交,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物业项目未办理移交前禁止其在福州市辖区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限制其物业管理资质年检、转正、升级,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物业服务行为不规范将被予以红牌警告,一年内限制承接新物业服务项目,暂停资质等级转正升级等,不允许参加当年度国家、省级优秀(示范)项目管理项目评选。20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企业,各县(市)、区房管局(住建局)开展调查取证,严格予以行政处罚。

 

  通知提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处罚规定情形,但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可采取黄、红牌警告等措施进行惩处并限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其中,对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之日起至黄牌摘牌期间,限制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新物业服务项目,暂停办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升级。黄牌警告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红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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