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4日,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在福建大剧院举办台湾歌手熊某平牵手某地产项目专享明星答谢会。省文化厅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对活动进行检查,举办方无法提供邀请熊某平参加演出所需的批准文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该举办方的受委托人任某萍、福建大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演出部项目经理张某俊进行调查询问。
同月29日,执法人员在总队办公室,对上述地产公司受委托人任某萍进行调查询问。任某萍确认该活动演出内容包含台湾歌手熊某平的演唱,该公司为房地产公司,非演出经纪机构,观众都是该地产项目的业主,没有对外售票,并提供了《福建大剧院租场协议书》《某地产项目答谢会—熊某平演出合同》等合同。同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福建大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演出部项目经理张某俊进行调查询问,对证据进行进一步证实。
综上所述,福州某房地产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省文化厅遂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上述涉案地产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地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案件办结。
这是一起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典型案例。一般情况下,地产公司举办诸如上述营业性演出活动,本意多是为了推广本公司品牌,此类现象在地产行业中较为常见。部分地产公司确实因不知晓法律法规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但也不乏个别地产公司明知违法而贸然行事。只要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该案件的办理,对房地产行业是一次比较系统的普法宣传,让地产同行知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同时,也让更多市民对演出活动有了新的认识,对形成全民监督、有效制止演出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引导教育企业投资参与、繁荣规范演出市场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