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福州电子商务政策服务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线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助力电商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推进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方面,《措施》提出对电子商务示范进行奖励。鼓励申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在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措施》提出对网络交易(销售)规模进行奖励。企业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非实物商品(不含软件、游戏、广告、互联网增值服务及各类充值缴费业务等)网络年销售额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
在培育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业态方面,《措施》提出,企业提供直播服务获得的收入全年累计达1000万元,按照年直播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运用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模式拓展市场,对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直播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记者 曾庆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