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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