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想“跳单”?最终“双倍买单”!近日,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让中介多次带看房产,结果出资购买500多万元的房产时却绕开中介进行交易,为此被告上法庭。对于买房人来说,中介费常常被视为房屋价值外的另一笔“巨款”,也常常有人想“货比三家”,看看哪家中介费便宜、哪家成交价更低。殊不知,在享受了中介服务之后“跳单”,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案件
绕开原中介交易 买了560万元的房产
2022年5月,市民王先生与A房产中介(化名)签订了一份《看房书》,约定“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并支付5万元佣金”。之后,中介小翁多次带领王先生到处看房。
最终,王先生看中一套房子,并多次通过微信让小翁代为与房东协商价格。小翁也积极回复王先生相关内容,还向王先生透露:“业主心里底价为568万元左右,可以再协商。”
谁知,月底小翁多次询问王先生是否愿意与房东面谈,王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
2022年6月1日,王先生通过B房产中介(化名)以560万元成交价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万元中介费。A房产中介得知王先生购房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按《看房书》约定支付5万元中介费。
判决
《看房书》合法有效 应付4万元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看房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约定本意是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A房产中介已向王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积极履行带领看房、代为洽谈交易价格等居间义务,而王先生显然有意少支付中介费,利用A房产中介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产中介居间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A房产中介确未参与房屋交易的后续过程,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王先生应支付给A房产中介4万元中介费。
【法官说法】
购房者应尊重房产经纪人劳动成果
在房屋买卖的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亦应尊重房产经纪人的劳动成果。
对于购房者来说,房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手续复杂、交易风险较大,应选择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居间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签订合同前还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作为房产中介机构,应尽到如实报告及审慎义务,服务买卖双方,促成房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