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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出台市级公租房管理办法 11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厦门晚报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近日,市政府印发《厦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本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出租户型 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租赁对象 三类人员可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有三类:(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

 

  其中,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租金优惠 优惠标准为市价30%

 

  《办法》指出,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热线:968383,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令时,10月至次年5月)。

 

  【链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3.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

  3.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记者 汪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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