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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质量纠纷 半年内商家举证

发布时间:2015-03-11  来源:闽南房产网  

  装修材料疑有质量问题,在购买半年内,商家需承担举证责任。凭新《消法》的这条规定,长泰消费者林先生家出现锈斑的门得以更换。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华安的林先生就凭此退掉了按键失灵的手机。

 

  昨日,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4年度消费投诉十个典型案例。跟上述案例一样,其中不少案例是依据新《消法》进行调解,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1

  门疑有质量问题 商家需负责举证

 

  2014年4月,长泰的林先生诉称,他花了1万元定制一扇不锈钢防盗门,安装后发现出现许多锈斑无法擦掉,要求商家更换。但商家坚称是合格产品,怀疑是装修过程该门被水泥腐蚀所致,拒绝换货。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商家始终无法提供该防盗门的合格证明,也无相关证据证明防盗门生锈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最终,商家同意为林先生重新制作、更换不锈钢防盗门。

 

  案例2

  网购手机按键失灵 7天无理由退货

 

  2014年4月,华安的林先生通过仙都镇某手机店经营者黄某,在网上购买了一部小米3手机。林先生试用后发现,手机有一个按键失灵,要求换货。但黄某以手机已拆开使用为由,不予换货。

 

  12315调解人员认为,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网购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对于林先生来说不是网购,但经销商黄某却是通过网购的,且在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而拆开试用是正常的,网店不可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货。最终,黄某同意退还货款,并在网上办理退货手续。

 

  案例3

  桶装水私换品牌 商家退一赔三

 

  2014年8月,芗城区的徐女士诉称,她年初在新华北路的售水点预付订购了82桶水,每桶11元,水票上标注有“竹乐山泉”字样。8月8日上午,因桶装水里有只蚊子,她要求“竹乐山泉”的工作人员前来处理。徐女士这才发现,她饮用的桶装水变成了“竹山泉水”。

 

  原来,“竹乐山泉”被收购,因水票有剩余,老板就改送其他品牌的桶装水,但没有告知消费者。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最终,徐女士剩余的18张水票得以退款,已使用的64张桶装水按“退一赔三”进行赔偿,共计3014元。

 

  案例4

  劣质水管破裂 墙壁出现渗水

 

  2014年6月,龙海的董先生发现水管破裂,新装修的厨房墙壁渗水。经销商承认水管有质量问题,并拿了用剩的一截回去检验,之后对赔偿闭口不谈。

 

  经调查核实,汪某销售的水管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8月30日,港尾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更换水管的经济损失3000元,另董先生家其他几处若在两年内出现水管破漏,一切更换水管的费用由经营者负责。

 

  案例5

  问题拖把伤人 工商责令停售

 

  2014年4月,东山县的陈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一把塑料头不锈钢管拖把。次日使用,拖把头突然脱落,锋利的钢管在陈先生的大腿划开约三厘米长的伤口。为此,陈先生花了医疗费、交通费等1100元。索赔无果,陈先生于4月8日向东山县12315服务台投诉。

 

  调查发现,该型号拖把柄钢管很薄,边缘锋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成商场停止销售,并赔偿陈先生800元。

 

  案例6

  车在停车场被撞 度假区应负责

 

  2014年4月15日,李先生将一辆奔驰商务车停在火山岛旅游休闲度假区停车场,并交付10元停车费。之后,他发现车尾被撞坏,经营者不赔偿。

 

  漳浦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停车场方面表示只提供一个暂时的停车位,其他概不负责。景区维权服务点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协调,对度假区负责人作为经营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予以告知。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李先生3600元。

 

  依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者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

  购买汽车后 保险押金难退还

 

  龙文区消费者郭先生诉称,他于2013年6月买车,并通过车行购买一年保险,并支付2000元给车行,作为第二年投保的押金。2014年5月,一年保险即将到期,考虑到通过车行购买保险价格较高,郭先生决定自己购买保险,并向车行索回保险押金,但车行一直拖延。

 

  汽车保险押金属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是,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若合同中有关汽车保险押金的条款中存在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保险公司的条款,则属于霸王条款。经调解,车行同意郭先生凭保单领取保险押金2000元。

 

  案例8

  未告知婚纱清洗费 商家退钱

 

  2014年9月14日,云霄县的林女士预订婚纱拍摄,费用2888元。17日,她挑选婚纱时,被摄影店告知婚纱带到外景地拍摄,需缴纳清洗费每套100元。她认为不合理,请求12315帮助。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如果商家另行收取二次费用,应提前告知消费者。该商家在消费者预订时未告知婚纱清洗费,未依法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婚纱清洗费。

 

  案例9

  私改婚宴菜单 酒店偿3000元

 

  2014年6月,黄先生在龙文区一酒店举办婚宴。他的亲友发现,酒店提供的菜单与约定的不同。

 

  酒店称,婚宴上的菜单都是最新的,主要是想体现一下酒店特色。黄先生不满,向龙文区工商局12315投诉。

 

  依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有关条款规定,酒店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婚宴酒席协议书条款,如需改换菜单名称,也应事前告知消费者,并得到认可,否则就是酒店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酒店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补偿3000元。

 

  案例10

  尚在有效期内 团购券不让用

 

  2014年10月,芗城区的张女士团购一份烤鱼,之后却被告知无法使用,且该券并未过期。

 

  芗城区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赶到。商家解释说,该券虽然没过期,但每天凭券只提供前十份烤鱼。执法人员查看该券细则,发现并没有详细写明只提供前十份。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调解,经营者表示歉意,并将团购券改为200元菜金抵用券,一个月内均可使用,同时补偿张女士等人50元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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