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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三买房 被老婆起诉索回

发布时间:2014-07-24  来源:闽南房产网  

  阿强,是阿兰的老公;阿华,是阿兰的闺蜜。两个人,背着阿兰好上了,阿强给阿华买房,还送她50多万元。

  得知这一切的阿兰,一气之下将老公和闺蜜推上被告席,欲要回房产和钱款。近日,阿兰拿到终审胜诉判决书,泉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不论是买房还是钱款,都是阿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阿华,依法需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旦阿兰反对,上述赠与就是无效。

 

  【越界男女】

  老公和闺蜜好上,还买房送钱

  10多年前,阿兰和阿强从南平老家,来到泉州打拼。阿强是做工程的,这些年赚了不少钱。两人住的,是大房子,开的,是好车。

  阿华,是阿兰很好的朋友,二人互称闺蜜。不过,阿华的婚姻挺不顺的,前几年,老公因病去世,她年纪轻轻的,就守了寡。

  平日里,阿强对阿华照顾有加。孰料,这一来二去的,两人就有了感情,开始背着阿兰好上了。

  2010年8月,阿强在惠安以51万余元的价格,给阿华买了套房产,登记在阿华母亲名下。这一年,阿强还先后4次共转账56万元,给阿华花销。

  很快,阿兰就发现老公账户存款异常,心里起了疑。2011年年初,这段婚外情,被阿兰撞破。

 

  【两场官司】

  曾诉“不当得利”,被法院驳回

  一边是老公,一边是闺蜜,阿兰的心伤透了。

  去年1月,阿兰一纸诉状,将阿华告上法庭,称阿华所得的房产和钱款,均是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

  由于愤怒,阿兰的起诉书有些情绪化,称阿华是“利用色相”,“诱使”阿强瞒着自己,出资给她买房。因此,阿华“谋取”的利益是不当得利。

  丰泽法院查明,上述房产及钱款,都是阿强自愿赠与阿华的,且相关程序也是合理合法,一审认为该案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赠与合同关系。

  阿兰不服,以同样案由上诉至泉州中院,同样被驳回。

  赠与合同无效,原配终审胜诉

  去年10月,阿兰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认为阿强不能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阿强赠与阿华的房产及款项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应该返还多少,阿华应该返还房产还是相应钱款,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阿华及其代理律师辩称,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当返还,阿强的赠与行为是处分自身合法财产,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认定赠与无效,也应为部分无效,如果阿华返还财产,返还的应是钱款,而非房产,因为房产登记在阿华母亲名下,阿强不是房产所有人。

  今年2月,丰泽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要求阿华返还阿兰56万元,并退还诉争房产。阿华随后上诉,近日被中院驳回。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按份共有

  丰泽法院经办法官称,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阿强单方赠与阿华房产与钱款,严重损害阿兰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且二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阿华取得的财产是非善意取得,故阿华应当将取得的财产全额返还。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总价为51万余元,但其中48万余元是阿强直接转账至房产公司账户,且相关证据表明,该房明确表示要赠与阿华。所以,尽管最终房产登记在阿华母亲名下,但仍可认定是阿强赠与阿华的。因此,阿华应将诉争房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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