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得挪作他用
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等六部门已经联合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人口生育和户籍政策的调整,我省城镇人口快速增长,适龄入学入园儿童迅速增加,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供给不足,中小学“大班额”现象突出。预计近年内我省将迎来幼儿入园和小学入学高峰,因此,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解决学位供给不足问题已迫在眉睫。
《意见》聚焦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从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建设机制、拓展投入机制三个方面加强政策设计,提出了具体的创新举措,切实加快协同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缓解适龄儿童入学压力。
《意见》明确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划所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协议期限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各地政府对未按协议无偿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该企业实施行业限制或禁入。严禁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私有化或挪作他用,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颁布实施前,土地出让文件中未明确产权且已私有化或挪作他用的配建幼儿园,要求属地政府应逐步回购;对闽政〔2010〕24号文件颁布后,按规划应配建幼儿园被私有化或挪作他用的,要求属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在两年内回收。
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区)在确保安全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一是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建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应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二是对改建幼儿园达到国家、省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征得当地人民政府或规划部门同意后,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等相关手续。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普惠性幼儿园项目。按照“政府所有、社会投资、社会经营”的建设机制,择优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普惠性幼儿园,作为拓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补充。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上,允许保教费收费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超过2倍,并优先列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