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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夫妇假离婚 被识破后移送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4-12-15  来源:福州日报  

  2012年8月,刘某与陈某夫妻俩看中仓山区某楼盘两套单元房。因购房需要,两人决定先办理离婚,待各自买到房子后再复婚。两人提供各自照片和身份信息,找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向开发商购买了两套房子。之后,两人又使用离婚材料分别向2个银行贷款。2014年9月,刘某持“离婚证”等材料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被发现其离婚证等系伪造的。夫妻俩被移送公安机关。

 

  《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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