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开发商“一车位两卖”
程先生反映,他于2009年2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把该小区第一期4号楼的03号车位卖给他,价钱是6万元。按约定,他先交了1万元的定金,余下的尾款等产权证办下来之后再交。
交了定金之后,开发商就把车位交给了他。也就是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他就一直用了这个车位。但是12月25日,开发商突然通知他,让他腾出03号车位,理由是这个车位已经卖给了别人。起初,程先生以为是对方跟他开玩笑。后来,才知道这是真的,而且买的人还办了产权证。
程先生说,这不是“一女二嫁”吗?自己在2009年2月就买下了这个车位,这么多年一直等着开发商做产权证,怎么这个车位突然就变成别人的了?
4日,记者见到了程先生提供的车位买卖协议。卖方是福州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盛小区开发部,买方是程先生。这份协议有这几个关键内容:车位的面积是36平方米,价钱是6万元,他交了1万元的定金,剩下的钱待过户手续办毕再交。协议盖着开发部的公章,及当时的负责人林某的私章,还有程先生的签名。
程先生说,当初买这里的房子,很关键一点就是看上车位。再说,现在的车位价格涨得厉害,自己是不愿退出车位。
开发商:签合同者
4日,记者采访了开发商负责人李先生。他告诉记者,2000年的时候,开发商与林某签订了一个承包合同,把整个项目承包给林某开发。但是这个承包合同在2008年的时候就终止了。程先生买车位的时间是2009年2月。他们是有过一枚隆盛小区开发部的公章。但是,他们把程先生提供的买卖协议拿回去认真比对后发现,这个买卖协议上盖的公章是伪造的,不是他们公司原有的那枚公章。现在这个林某不知跑哪去了,程先生自己要去找他,跟开发商没有关系。
律师:业主可向开发商
4日,记者采访了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的陈成梁律师。陈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开发商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的终止时间。就算有约定承包的终止时间,那么这也是合同相对人之间内部的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只要是车位的买受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承包者可以代表开发商,那么这份买卖协议就是有效的。
陈律师认为,有承包协议在手,有印有开发商行头的合同纸,加上有林某的个人私章,足以认定林某有资格代表开发商签这个合同。至于小区开发部的公章是否真的,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必要去鉴定这个公章的真假。
因此,陈律师认为,开发商涉嫌构成“一女二嫁”。基于程先生没有拿到产权证,达不到公示的效果,不能以此对抗第三者,因此程先生很难要求拿到产权证的车位者退出车位,他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程先生当初买车位时,有到相关部门去做一下预登记,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