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涉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保障以及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等方面。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提供生活保障。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
《意见》明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连续无理拒绝工作
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收优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其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意见》还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急救费用可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原则。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适时提高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相关补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补助,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
幼儿园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他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城乡高中低保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中职全日制一年级、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年级、二年级在校生的10%评审)享受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高校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城市低保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对享受全额低保金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人员,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此类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收入、财产认定,无需再启动审查程序。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残家庭,计生特殊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家庭,经房屋征收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家庭。
受灾遇急将受救助
《意见》要求,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