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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改房首套房认定放宽 房管部门解读“榕五条”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福州日报  

  23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福州市政府办公厅18日印发的、被称为“榕五条”的《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中部分政策作了解读。

 

  首改房首套房认定标准放宽

 

  “榕五条”明确:除购买规划用途审批为别墅的房屋外,个人在福州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其认定主体均为购房个人。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榕五条”从四个方面放宽了首套房和首改房的认定标准:一是把首套房和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的认定主体,从过去的购房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改为购房个人;二是明确界定别墅是以规划用途审批为准;三是认定地点为购房所在地,不查询其他地方的房屋信息,认定时间是以申请查询时点为准,不看历史购房信息;四是住房套数只认定其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其拥有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开发商不得拒绝

  公积金贷款购房

 

  “榕五条“明确: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30%。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榕五条”加大了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的力度:第一,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内容,为下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做准备。目前福州市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以家庭申请的为60万元,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可供贷款有限,一时难以提高,但今后可适时提高;第二,“榕五条”明确了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为30%,“闽七条”没有提出具体比例,而此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60%;第三,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不足的问题,“榕五条”提出财政提供一年内无利息借款,并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

 

  同时,“榕五条”还新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内容。

 

  购房贷款利率适当下浮

 

  在关于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方面,“榕五条”基本上按照近日国家住建部、央行、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闽七条”进行落实,即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并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及市、县(市)财政、社保、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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