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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违建处置规定今起施行 违建者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02-01  来源:福州晚报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今日开始施行,共31条,在违建认定和分类、处置程序、相关限制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市治违办有关人士介绍,此前拆违工作由各地分别出台规程,此次《规定》的施行意味着全省治违工作有了统一、规范的执法依据。今年,福州各级治违部门将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两违”行为实施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解读一:

  违建如何认定

 

  《规定》明确,违建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治违办有关人士介绍,2014年以来,根据全省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部署,我市不断强化日常新增“两违”管控,逐步化解历史存量违建,制定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城乡环境面貌取得了很大改善。《规定》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违建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推进“两违”综合治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任何单位、个人依规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市治违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市各级治违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已建立违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新增违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规定》还加强了违建执法联动和限制措施,要求建立健全违建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明确涉及违建的房屋,在违建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建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建提供相关服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建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解读二:

  公众住房权益如何保障

 

  《规定》明确,违建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建。乡村违建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建。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违建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违建处置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三:

  发现违建行为

  如何处置

 

  《规定》区分已建成与正在进行的违建的不同处置方式。为打击顶风抢建行为,《规定》要求违建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和完善违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可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对违建部分依法拆除。

 

  记者了解到,城镇违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建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同时,《规定》明确阻碍违建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赵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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