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用品有限公司竞得晋安区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无法按期建设的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鉴于该公司拖延两年仍未动工,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过闲置土地调查、初步认定、听证等程序后,将该地块作为闲置土地上报福州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同意,向该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收回该闲置地块使用权。(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岳江涛)
案例点睛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