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公开公示规范化。
细则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小区物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细则还要求,物业小区应当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和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记者 胡一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