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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四城区 存量住房可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福州晚报  

  12月27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存量住房筹集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通知,今后,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内合法建设的住宅、单位宿舍等存量住房,在满足房屋安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装修改造后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中村改造后的存量房屋,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认定要求的,也可以申请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存量住房所有人购买或承租、合作经营等方式收集房源。

 

  筹集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权属合法。应当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持有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房需取得选房证明),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搭建等限制交易情况。

 

  规模合理。筹集盘活的住宅或宿舍等房屋应有合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安全要求。筹集盘活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生活条件。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等级C、D级或可靠性鉴定为Ⅲ、Ⅳ级的项目以及纳入政府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计划范围的项目,不得申请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运营管理方面,筹集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房源应在福州市住房租赁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向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申请人提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营的,应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报原核发认定书的市、区保租办备案,市、区保租办应当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存量住房恢复其原使用功能。严禁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和功能布局变相群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合同期满后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盘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在城区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在价格监管方面,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房屋租金应低于同品质同地段社会化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具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1〕124号)执行,其中享受了中央、省、市财政资金补助或租赁补贴的,租金应低于社会租金标准的9折。

 

  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直接抵扣租金,着力减轻承租户负担。(记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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