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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拟试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福州晚报  

  日前,闽侯发布关于举行《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的公告,计划于7月15日举行听证会,就该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房屋被征收

  领票购新房

 

  根据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房票的人可在“房源超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或二手商品住房,同时还可享受多项奖励和优惠政策。

 

  记者从闽侯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制定本方案,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闽侯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闽侯县实际,创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据了解,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商品房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票货币量化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乘以货币补偿单价,扣除应缴交的差价款加上房票奖励金后所得的金额即“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单价-应缴交差价款+房票奖励金。

 

  该方案中的“房源超市”由闽侯县住建局牵头县资规局、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组建。房源为闽侯县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且同意接受房票购房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以及其他同意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付款时限进行结算的二手商品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的房源登记信息证明等材料,向闽侯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闽侯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进入“房源超市”,再由闽侯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县域内“房源超市”的有关居间结算服务。

 

  该方案的适用对象为:本方案实施之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或部分未安置的被征收人;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

 

  房票转让有条件

  结余达标可兑现

 

  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房票的使用规则。

 

  关于房票申请:本方案实施前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申请房票时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安置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过渡费;本方案实施后的征收项目,原则上只采取房票安置的方式,被征收人在申请房票时将所折算的合法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但征收项目实施方案另有规定执行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从其规定执行。

 

  关于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有效期的票面金额暂时予以冻结。通过出售二手商品住房获得的房票兑现时限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资金使用:若房票使用金额小于购房款的,房票使用人需自行补足款项,或者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可拆分使用。

 

  关于房票转让:被征收人在闽侯县范围内(不含高新区)满足人均25平方米住房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及以上的前提下,方可转让房票。一张初始房票可按金额分割转让给一人或多人,但不允许二次转让。房票转让后有效期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通过出售二手商品住房获得的房票仅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的约定兑现,不得再次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或转让。

 

  关于结余兑现:用于购房的房票金额超过90%(不含本数)以上时,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余额。(记者 陈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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