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应返还120多万元借款后,朱某和王某夫妻俩出售房屋、车位,到手200多万元,却隐藏财产挪为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昨日上午,晋江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朱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都是晋江内坑人。2015年12月10日,经晋江法院民事调解,朱某、王某应偿还曾某33万元。2016年7月、8月,经晋江法院民事判决,朱某、王某应分别返还林某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苏某星借款28.75万元,以及返还苏某霞借款27.05万元。
2017年6月27日,朱某、王某将位于泉州浦西万达两个地下停车位以32万元的价格卖出;隔日,两人又将位于浦西万达一套高层住宅以399.8万元售出。事后,两人未向晋江法院申报出售房屋、车位扣除贷款所得款项242.7万元,并隐藏财产后挪为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8月,朱某、王某被晋江法院司法拘留各15日。2019年3月、4月间,朱某、王某与苏某星、苏某霞自行协商和解,履行完相应判决。苏某星、苏某霞于今年4月9日到法院办理相应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案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王某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 丁钊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