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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汉下月起试点“以房养老”

发布时间:2014-06-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日,保监会正式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个城市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至此,保险业“以房养老”试点政策落地。

  险企需开业满5年 7家公司曾参与调研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对相关房屋按照产权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房产抵押,并按照约定条件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需已开业满5年,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同时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由于《意见》刚刚下发,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申报具体产品方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自3月份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已有保险公司着手研发相关产品,“相信指导意见发布后,肯定会有保险公司来做”。

  此前,已有7家公司参与课题调研,分别为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幸福人寿、合众人寿、大都会人寿和中宏人寿。

  试点产品分两种 犹豫期至少30天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

  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投保人。

  袁序成表示,试点产品的推出是为给有意愿参与的老年人带来更多自由选择养老方式的机会,为其多提供一种金融工具。

  此外,保监会特别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禁止销售误导

  严控销售人员管理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编写、印制宣传材料。

  保监会强调,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应品行良好、业务熟练、无投诉及其他不良记录。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其中针对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应不短于1天。销售人员经考核通过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应将取得资格的销售人员向中国保监会和试点地区保监局报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以便于消费者随时查询。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必须取消其销售资格。

  此外,保险公司每年应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金领取情况、退保赎回价值等。对于参与型产品客户,还应向其披露房产评估价值信息以及房产评估价值变动对年金领取金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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