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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老公抛妻弃子离家出走 律师帮母女讨房产

发布时间:2014-12-08  来源:城市快报  

  80后的赵女士婚后不久,发现与丈夫王某性格不合,吵架中遭受家庭暴力。后来王某离家出走,当时女儿才3岁,没有工作的赵女士带着孩子生活,很是艰难。她起诉离婚,但连被告都找不到,法院出于慎重,两次都没判决离婚。

  截至2014年9月,王某离家出走已经两年零3个月。为了尽快结束婚姻,赵女士找到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得到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长于离婚诉讼的张向龙律师做代理人的机会。在律师的努力下,这一次,王某总算是出庭应诉了,但他表示不同意离婚,并称对赵女士还有感情。最后,张律师发表代理词:“法庭查明的事实肯定了原被告之间因为缺乏感情基础,所以共同生活后分歧立即显示出来,性格的不融洽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擅自离家,不知去向。这就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张向龙进一步提到,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女要和赵女士生活,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王某离家时,女儿才3岁。这些年,一直跟着妈妈生活,无论孩子还是妈妈都不愿意分开。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张向龙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希望法庭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张向龙律师引用法律称,赵女士无工作,又与婚生女共同生活,属于生活困难,被告依法应予帮助,即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告。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婚房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一次性给付王某补偿款22万元,婚生女归赵女士抚育,王某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

  律师点评

  张向龙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其意图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不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基于此,婚后共同财产住房的所有权应判归赵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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