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泉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据介绍,该条例经过法定审议程序后,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拟2020年1月1日施行。
条例凸显泉州特色
本条例含总则,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1条的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晋江、洛阳江流域的规划、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的晋江流域,系晋江源头至公式埔枪城出海口所有干支流的集水范围,包括外引工程龙门滩水库流域;所称洛阳江流域,系指洛阳江源头至洛阳桥闸出海口所有干支流的集水范围。所称的晋江流域上游地区,系指晋江金鸡拦河闸以上地区。
据称,该条例结构凸显泉州特色,既紧跟中央政策大势,又结合泉州市情实际,结合两江沿岸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市情,因地制宜、因情制宜,将立法重心放在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方面的关系。
严守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条例从保护源头和水库、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取水和供水安全等方面入手,从严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据介绍,本条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安装全程监控设施。
此外,本条例规定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乱倒生活垃圾。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五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或者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项目。流域内已建、改建生活垃圾填埋项目应当自行处理垃圾渗滤液,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对地下水质进行监测。(记者 陈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