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3日,石狮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工作人员林某,带案外人柯某到房屋出售方周某名下位于石狮回兴路某地的房产看房。同年3月9日,该中介与周某签订了《独家委托房产销售委托书》,约定周某将其上述房产交由该中介进行出售,中介费用为1.92万元,独家委托协议期限为20日(2019年3月9日至3月31日)。
3月12日,周某与柯某却在石狮另一家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涉案房产的买卖协议,其中周某负担中介费1.3万元,现该房屋由柯某所购得。石狮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认为,其作为中介方在独家委托期间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促使周某的房产最终与该中介介绍过的柯某完成交易,周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中介服务费1.92万元,并将周某诉至石狮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约定的独家委托期内将房屋出售他人,且出售的对象为该房产中介介绍过的居间对象柯某,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独家委托房产销售委托书》约定,该中介应在合同签订三天内做好推广方案,而周某自行出售涉案房产的时间刚好在其与该中介签订合同的三天后,此时,该中介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做好推广方案,也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查明事实,酌情认定周某承担80%责任,中介承担20%责任。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周某应支付石狮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服务费用15360元。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为方式,既尊重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希望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以诚信待人、待事,减少纠纷共创和谐社会。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