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法定程序前提下,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操作流程为:
(一)房屋征收阶段
1.合理确定补偿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基准价评估,作为补偿方案的参考价。补偿方案同时明确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单价。
2.协议明确货币量化补偿权益。对照《征收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可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需留存的定向定价商品房购房款。
(二)设计建设阶段
3.附条件出让定向定价商品房用地。定向定价商品房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将《定向定价商品房履约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公告。
4.坚持高标准设计建设定向定价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
(三)选房购房阶段
5.选房签订补充协议。选房房源按整幢整梯提供。原则上,定向定价商品房应于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组织选房;不具备预售前选房条件的,应当在项目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组织选房。正式选房前应当进行模拟选房。
选房协议由属地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开发单位、被征收人共同签订。开发单位应当根据选房结果明确待销售定向定价商品房“一房一价”情况。
6.办理定向定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需备注“定向销售”。
7.签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被征收人作为定向购房人,根据生效《选房协议》和购房差价结款证明(采取贷款方式结款的,提供满足放款条件证明)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被征收人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限制。
8.定向定价商品房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定向购房人使用。开发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四)余房调度阶段
9.剩余房源统筹调度。剩余房源实行统筹调度,可用于统筹调剂安置、上市交易或转作保障性用房、人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