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欠债务的情况下,尤某却悄悄将名下的房产低价转让给儿子,还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尤某将房产转让给儿子的行为。
起诉 欠债期间低价卖房给儿子
尤某与施某因经营需要,向某服装厂购买服装,但在2020年和2021年期间,两人还有93万元货款未支付给某服装厂。2022年,服装厂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尤某和施某应共同偿付服装厂货款9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进入执行期间,两人仍未偿还款项。
2023年3月份,经某服装厂查询,早在2022年1月份,尤某将她名下一套面积为168.1㎡的房产,以总价50万元转让给儿子吴某,房子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
随后,某服装厂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服装厂认为,尤某和吴某系母子关系,尤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案涉房产以转让方式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表面上是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实际上是无偿转让,已经损害了服装厂的债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尤某将房产转让给吴某的行为,并立即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尤某名下。服装厂还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吴某名下案涉房产。
庭审期间,尤某辩称,服装厂要求撤销她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吴某的行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尤某购买房产的时间为2005年10月份,购买价格为57万元左右,因房产年代较久远,又没有地下停车场,转让对象是自己的儿子,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这一价格并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是正常的市场行情价格。
尤某还提供了与儿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尤某在转让房子时并未收到吴某的购房款,而是在202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22日,吴某向尤某转账合计23万元,但尤某未用于偿还债务。
判决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 撤销转让行为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服装厂于2023年3月3日查询尤某财产时方才得知撤销事由,并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且此时距转让行为发生之日也并未超过五年。
根据服装厂与施某、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在案证据,98万元的货款主要是针对发生于2020年和2021年的交易的结算。因此,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尤某享有债权的时间应确定为2020年和2021年。此时,虽然债权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履行期限也未届满,但债权合法有效,具有既存性。
尤某转让案涉房产的时间在2022年1月份,案涉房产同期同地段同类房产拍卖交易价格约7700元/㎡,房产建筑面积为168㎡,合理交易价格应为127万元以上,但实际交易价格不到合理交易价格的40%。无论从交易时间、交易空间,还是交易数额看,尤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吴某的行为,都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尤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尤某与吴某并未在案涉房产交易时支付购房款,结合房产仍然处于尤某实际居住和管理控制之下、尤某的户籍仍然登记于房产所在地址等事实,以及该些支付及约定发生在母子之间的事实,应当认定尤某明知低价转让案涉房产将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主观上具有恶意,而吴某受让财产时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尤某负债的事实以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综上所述,石狮法院判决撤销尤某将房产转让给吴某的行为,尤某、吴某应将吴某名下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尤某名下。
目前,涉案房产已通过司法拍卖成交,成交金额123.7万余元,接下来将依法交付买受人后将执行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尤某对服装厂负有债务在前,并且在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之下,以低价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吴某,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影响了服装厂债权的实现,应认定尤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债务的恶意。且尤某与吴某系母子关系,户籍登记在同一家庭户,吴某授权尤某办理转让交易,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合理的市场价格,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购房款已经实际交付。即便吴某支付尤某的23万元系用于支付购房款,尤某也未实际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对于尤某和吴某的交易行为应予以撤销。(记者 许小程 实习生 林燕彬 通讯员 吴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