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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万元全款买房 房产公司却称没收到

发布时间:2024-06-24  来源:泉州晚报  

  花73万元现金买的房子,不仅10多年房地产公司未交房,更头疼的是,该公司竟然否认曾经收到阿智(化名)的这笔购房款。所幸经过调查,法院最终判定阿智胜诉。

 

  糟心: 全款买商品房 开发商却不认账

 

  阿智家住安溪,2013年4月15日,他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约定他向该公司购买一套其开发的安溪某楼盘的商品房。

 

  次日,阿智将全部购房款732302元交给房地产公司,尔后房地产公司出具一份21045××号《收据》给阿智收执。

 

  为何要全额支付购房款?阿智说,房地产公司要求交现金才有打折,因此收据上明确注有“购房款××号楼××该房源价为折后价已付清该房源全款”。此外,收据上,填票“王某姗”并盖有房地产公司财务专用章。

 

  然而,令阿智没想到的是,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十多年了还未能交房。不仅如此,房地产公司陷入了经营危机,进入了破产清算。在申报相关债权权益时,阿智却发现,房地产公司所提的对该房地产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梳理调查及审计情况均未发现阿智向其支付732302元。这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对阿智购房事宜不认账了。

 

  几经交涉无果,阿智作为原告,将房地产公司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债权732307元,案件代理费等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被告: 未发现涉案购房款 对业主债权不认定

 

  对此,房地产公司却有不同的说法。

 

  房地产公司说,此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管理人在接管房地产公司后已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梳理调查,亦有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无论是结合管理人的调查情况还是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均未发现阿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732307元款项。管理人基于对项目的整体调查和了解,并结合房地产公司在债权申报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的债权认定并无问题。

 

  对阿智提供的《收据》等证据,房地产公司也不认可。

 

  据悉,2020年7月1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月15日,法院指定某公司清算组担任房地产公司管理人。阿智在申报债权时,请求确认其认购××号楼××室房产,已付购房款732307元,但却被拒绝。

 

  法院: 涉案债权真实存在 公司要按比例清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阿智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阿智主张他已支付了购房款732307元,提交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收据》等证据。《收据》作为交易当事人交付款项的一种重要凭证,管理人既未采取清查该公司财务的手段来查清事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涉案款项的下落,在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收据》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仅凭未核查到涉案款项的事由就不认可该《收据》,其理由不足,因此该《收据》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公司承受。因此,认定阿智已将案涉购房款732307元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涉案债权真实存在,即阿智对房地产公司享有购房款732307元的破产债权。因双方在《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未约定发生争议时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负担,且该代理费非必要费用,因此阿智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代理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阿智对房地产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732307元,该公司应按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对该款项进行清偿;驳回阿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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