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反目 被迫搬家恶意破坏?
法院判决后,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近日,李三再次起诉昔日妹夫。他说,妹夫在交房前“恶意破坏屋内设施”,导致房屋受损严重,还搬走屋内所有家具家电。为此,他起诉要求小吴归还家具电器,并赔偿破坏房屋的损失,还要支付房屋占用费等,共计近10万元。
对此,小吴回应,不存在破坏房屋的说法。因为,交房时本来就是毛坯房,他当然有权带走自己购买的家具家电。
李三第二回起诉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官支持,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他要求归还家具家电和索赔的要求。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指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优惠住房,是为了解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购房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李小妹夫妻明知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却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申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借名购房约定在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经济适用房的登记所有人要求返还房屋以及租金收益,予以支持。
法官还说,虽然借名买房的约定无效,但是,小吴可以向李三讨回购房款。不过,这应该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