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业主老林与小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集美某小区的一套毛坯房出租给小王,租金为每月700元,租约2015年到期。合同还约定,房屋可以转租给别人。
4个月后,二房东小王把房子简单装修后,以每月1200元的价格转租给小张,并一次性收取所有的租金七万多元。没过多久,三房东小张又把房子转租给小李,租金一下子飙升到每月2500元,小李也一次性缴交了所有租金,共计十五万多元。
但是,二房东小王拿到他人支付的租金后,却经常拖欠业主老林的租金。老林为此很生气,他认为小王多次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自己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约,于是起诉到法院。
听说老林要解约,三房东小张比二房东更紧张,因为那样他每个月净赚的1300元差价就泡汤了。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房东主动提出,愿意替二房东垫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但是,业主老林还是坚持要收回房子。幸好,经法官协调,最终各方同意调解,由三房东代二房东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等2015年到期后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