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17),市国土房产局委托本报发布提醒,为您解答“关于无房证明的那些事”。
3月16日起,委托按季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正式施行,其中租住商品房的申请人在办理时,需要出具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证明。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无房证明由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该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窗口。市民可拨打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7703207,或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7558170咨询。
开具无房证明,《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申请表》是必备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所在大厅的咨询台和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均提供此表。
此外,未婚单身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且夫妻其中一人前去办理的,要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前来办理者提交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配偶提交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经申请人及配偶签字确认的手写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或配偶有曾用名,需要一并查询,须提交载有曾用名的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备齐材料、符合要求后,窗口会当场出具无房证明,不用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