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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贷款新政 双职工最高可贷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4-09  来源:东南快报  

  8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记者了解到,新政主要有三大变化,包括贷款门槛降低,贷款执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调整,其中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新政在前天正式实施。

 

  贷款门槛降低取消“结清一年后再申请”规定

 

  据了解,新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中,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也就是说,职工家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只要有购房能力,即可利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

 

  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

 

  首付比例调整首付款比例最低两成

 

  新政明确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其中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而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政策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套的上浮10%。此次政策调整后明确,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此次调整取消了购房套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此前,职工购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可按20%,9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30%支付;购买二套自住住房,则必须按不低于50%支付。

 

  如果职工家庭欲购买一套中低价位的住房,支付20%的首付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无疑可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有效缓解购房资金压力。当然,若职工购买一套价位相对较高的住房,需申请组合贷款方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那么其首付款比例标准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贷款额度提高双职工最高100万元单职工最高50万元

 

  新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据了解,之前的标准是2012年初根据当时厦门市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水平相应制定的,随着厦门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上涨,这一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已经难以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

 

  以总价143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一笔100万元贷款为例,在政策调整前,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8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余20万元则需申请商业性配套住房贷款;而政策调整后,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仅此一项至少可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8.3万余元。

 

  另外,新政还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进行适当上调,让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保障。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以缴存基数均为4655元(厦门市2013年度社平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6703.2元(缴存6个月)、贷款期限30年双职工家庭为例,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政策调整前,执行的是0.6的流动性调节系数,该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约为71万元;政策调整后,执行的是1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可贷额度可达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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