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14),记者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获悉,厦门片区近日出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拿出“真金白银”鼓励自贸试验区租赁业发展,落户企业最高可获3000万元奖励。
对在厦门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政府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10亿元(含)的,按注册资本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亿元以上(不含)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此外,租赁法人企业经认定为厦门市总部企业后,可享受厦门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租赁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金融人才可参评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