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姐在厦门软件园二期工作,租住在前埔一带。来厦两年多,她搬了三次家,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刚好遇到的是同一个“房东”,且两次都被扣了押金,“第一次是我们违反合同了,可最近发生的这一次我觉得有点冤”。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租客:合同到期后 告知将搬走
罗小姐是和好友一起租房住的。2014年4月,她们租住在明发园,房东自称欧姐。因为找到更好的房子,罗小姐她们合约没到期就搬出去了,赔了欧姐一部分钱。 2015年4月,罗小姐打算租住在前埔东路的一个单间,要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房东又是欧姐。“虽然第一次闹得有点不愉快,但确实是我们理亏,所以这次继续跟她签了合同,合同上是她签字的,联系电话也是写她的,但合同上的名字并不是她,而是一位姓何的,我们猜想应该是她老公的名字,也没在意。”
合同是签半年的,到了2015年10月,因为没找到合适的房源,罗小姐她们并没有搬出去,也没续签合同。“口头上说好了,我们12月就询问过她周围有没有合适的房源,并说下个月会搬走,让她再找租客。”
今年1月11日,罗小姐她们正式要搬走,找欧姐要求退还押金1100元(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欧姐却说她只是中间人,并不是房东,我们没有提前跟房东打招呼要搬走,1100元就一分都不退给我们。”罗小姐说,当初签约的时候就是她签的,住在房子的这段时间,一切问题也是跟她联系,“怎么就突然变成她不是房东,还说是因为我们没提前告知房东要搬走?”
中间人:房子被放空 损失谁来赔
随后,导报记者联系了欧女士。欧女士说,房子是她亲戚的,她只是代为管理,但事实并不是罗小姐说的那样。“合同是2015年10月到期,我提前一个月就询问她们要不要续租,她们没答应,也没签合同,却依然住着。12月有询问过我有没有合适的房源,但没说下个月就要搬走,而现在突然搬走,年底了也没人会来租,必须等到年后,等于房子因为她们而空放了一个月,这笔损失应该由她们来承担。”
律师:合约已终止 押金应退还
那么,欧女士有没有权利扣下这笔押金?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林黎晖律师表示,在原有租房合约终止的情况下,房东就应该退还这笔押金,之后,罗小姐她们住多久就收多久的租金,房东没有权利私自扣留她们一个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