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海沧区法院第七法庭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法庭上没有被告,原告72岁的卢先生在叔叔去世9年后,终于获得了叔叔仅有的一点遗产——一笔9万多元的住房补贴。对于卢先生来说,拿到这点遗产也十分不易,此前,这笔补贴被作为无主财产予以公告,而一年的公告期于昨日才届满。
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无主财产认定案件。
【意外】
叔叔去世8年后,一笔补贴突然而至
卢先生的叔叔阿彬生前是海沧区某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2007年因病去世。
阿彬的一生十分不易:1922年出生的他,2岁时父亲就病故,16岁时母亲也走了。他只有一个亲哥哥,那就是卢先生的父亲,而哥哥也于1953年离世了。他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与侄子卢先生非常亲近。退休后,他住进了侄子的家里,由侄子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侄子对他很尽心,给他养老送终,还为他购买了墓地。
去年6月25日,也就是阿彬去世8年后,一张来自其生前单位的通知书送到了卢先生的手中。这是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支取通知,通知显示,阿彬的公积金账户内有一笔97500元的补贴。卢先生感到很意外,他拿着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去取,结果取不出来。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卢先生,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或者是凭法院的判决书。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银行的做法都是如此,如果“无主存款”一直没有人来主张权利,这笔钱就会一直保留在账户中。
【波折】
起诉撤诉再起诉,还要公告一年时间
按照常理,未婚未育的叔叔或者伯父由侄子赡养,最终由侄子继承遗产合乎情理,那为什么卢先生难以获得这笔钱呢?
原因之一是,阿彬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其二,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并无“侄子”这一项,即卢先生不是阿彬的法定继承人。
卢先生咨询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起初,律师建议他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支付这笔钱。卢先生真的起诉了,但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后,律师认为胜算不大,建议卢先生撤诉,改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然后再向法院提出要求获得这笔钱。
受理此案后,海沧区法院启动了特别程序。去年11月1日,卢先生登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在这一年中,无其他人认领。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卢先生的律师提交了相关的发票,这些票据显示,卢先生花费6.8万元为叔叔购买了墓地,并缴交了10年的墓地管理费,还有安葬、殡仪费等。仅这些开支就超过了那笔97500元的住房补贴。
卢先生的律师表示,阿彬公积金账户的这笔钱应属于无主财产,同时因为卢先生为其叔叔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请求法庭判令归卢先生所有。
【结果】
法院认定财产无主,判决归侄子所有
休庭10分钟后,法官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本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申请人卢先生对阿彬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适当的遗产。根据卢先生提供的证据,其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加上照顾日常起居的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已高于本案涉诉遗产价值,故涉诉遗产(即阿彬遗留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归申请人卢先生所有。
海沧区法院强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的真空区域
善良民俗可弥补
该案主审法官罗小茜说,法律上对侄子没有规定赡养义务,也未赋予侄子对叔伯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作‘一刀切’的简单规范,法律也因此会存在真空区域。而善良的民俗习惯体现了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侄子赡养叔叔,符合我们的传统习俗,而且这笔遗产是在叔叔去世多年后出现的,也不存在侄子出于经济利益而赡养的问题。将善良的风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就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缺失,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
【温馨提醒】
及时订立遗嘱
避免遗产无主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30多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独身主义者、丁克家庭越来越多。加之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的存在,无子女家庭的财产继承问题逐渐凸显。针对此类财产继承问题,法官建议,应及时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老人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能省事很多。
有继承人的遗产如何继承呢?法官说,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若无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据法律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