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危房还要出租、出借的,最高将被罚2万元;接到治理通知拒不执行的,最高可被罚3万元。日前召开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对危险房屋治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建立危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据市国土房产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市目前未治理改造的危房大约有2500幢,且新鉴定的危房每年都在增加。1997年我市公布施行的《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类型房屋,部分房屋处于监管盲区,如农村私房未纳入房屋安全管理范畴,原规章在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定以及相应义务、责任等方面还不够具体,关于房屋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划分等也不够明确。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列为今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新规(草案)覆盖了原有的监管盲区,全市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农村私房的安全责任确定、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用该规定。同时,新规(草案)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而对购买部分产权的房屋、代管房屋、公有房屋等也都相应明确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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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草案)速览
●危房治理期间或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
处罚:将未经治理的危房出租、出借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责任人收到危房治理通知书,应当按要求进行治理。
处罚:未按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
●房屋地基、主体、承重结构等出现明显沉降、开裂等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处罚: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相关部门将采取代为委托鉴定的强制措施。
●对危险房屋治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住宅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对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将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