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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新政下市民疑问多 这些情况值得注意

发布时间:2017-04-07  来源:海峡导报  

  3月24日至3月28日,短短五天内厦门楼市调控两度“加码”,连续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  昨日,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接听市长专线,为市民解答各种疑问。

­  焦点1 产权证未满2年可以交易吗?

­  有市民咨询,2014年购买了一手房(已备案),产权证刚办出,是否要等2年以后才可以出售该房产?

­  市国土房产局工作人员表示,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新购买的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所谓“新购买的住房”,指的是在3月25日之后新购买的,并非在3月25日之后办理产权证的。该一手房在3月25日之前备案,房产证办出后即可上市交易。

­  焦点2 直系亲属帮忙支付会影响贷款吗?

­  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了一笔定金给卖方的妻子,而不是直接打到卖方的账户上,而这套二手房产权证上的名字又只有卖方一人。另一位市民的母亲帮她支付了首付购买一套二手房,而且账已经转给对方。

­  一位不是把定金支付给房东本人,一位是直系亲属帮忙支付首付。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办理银行的按揭贷款?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员表示,签订购房协议且以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二手住房交易的时间以支付定金的日期为准,客户须提供账户流水或转账凭证,购房款收付方与购房协议中交易双方(含配偶或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应一致。定金由直系亲属待转的,属于特殊情况,建议提供账户流水或转账凭证,出具相关亲属证明,由各商业银行具体认定把握。

­  焦点3 二手房税收政策是否变了?

­  在厦门二手房交易中,有些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或多增贷款金额,可能会做“阴阳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的交易价格较低,用于过户、交税;而另一份合同,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成交价往往高出用于申报过户的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一大截。

­  这次调控新举措,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以此打击“阴阳”合同行为。

­  市民陈先生在海沧相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新政出台后,因为贷款需求,无法低报二手住房交易价格,总感觉税费增加不少。

­  就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次新政并没有针对税收进行调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诚信申报税收。这位负责人提醒市民,2017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二手住房交易,要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住房交易时间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商业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时间、交易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且以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时间等四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

­  问答实录

­  问: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房产归属女方所有,现在男方还可以再购买房吗?

­  答:男方如为本市户籍单身且其名下无住房,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男方如非本市户籍且名下无房的,满足“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  问:今年1月,我通过拍卖取得房产,持法院拍卖过户文件,会不会受到调控新措施的影响?

­  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住房的,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通过其他方式拍卖房产的,须符合购房资格条件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问:拆迁安置房在3月25日之后才办的产权证,要不要满2年才能出售?

­  答:拆迁安置房办出产权证即可交易。

­  问:调控新举措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社保必须连续缴交3年,是否一定要逐月连缴?中途若有中断缴交,是否不符合购房条件?

­  答:是的,必须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且需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  问:家庭成员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是否需要满3年?

­  答: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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