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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低保标准昨起执行 多项标准均上调

发布时间:2019-07-03  来源:厦门晚报  

  昨日下午,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市调整2019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的相关情况。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处介绍,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我市打破单一与最低工资挂钩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新机制,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据统计,我市现有低保对象9603人,特困供养人员1200人,孤儿320人,“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97人,矽肺病救济对象3人。新标准施行后,预计今年低保对象略有增加,全市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660万元。

 

  【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我市2018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9%,占最低工资标准的4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按原标准保持不变。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与分散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相对应,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90元提高到171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200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4元提高到27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18元提高到20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到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到38400元。(记者 谢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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