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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店主承租不到半年遇易主租金涨 因转让费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9-09-03  来源:厦门晚报  

  店铺转租需交一笔转让费,这几乎成了业内行规。徐先生却因此遇到了糟心事:交了9万元转让费经营小吃店,结果房东把店铺卖了,新房东一来就涨租金。徐先生一怒之下将原房东与之前的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转让费。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涉店铺转租转让费合同案。

  

  案情 | 租金押金齐涨,店家起诉原房东前租客

 

  2018年6月,得知湖里区古地石的一家小吃店正在转让,徐先生便去实地查看,并与店主张某商谈,最终,徐先生决定接手此店。

  小吃店是张某向房东骆某承租的,三方共同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徐先生租赁该店铺经营小吃,租赁期限为4年,押金700元,租金每月2400元,徐先生按月向骆某交付。同时,张某要求徐先生支付店铺转让费9万元,其中8万元给张某,1万元按张某的要求交给骆某。

  徐先生经营小吃店不到半年,骆某便将店铺卖了。店铺易主,作为承租方,徐先生只好与新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没想到的是,新房东提出要涨租金,每月3000元,押金也涨到3000元。徐先生不愿意放弃生意,如果换店铺成本又太高,他只能同意。

  徐先生起诉说,他怀疑原房东骆某与前租客张某恶意串通,骗取转让费,要求他们退还。

 

  判决 | 转让费不违反规定,原告请求难以支持

 

  开庭时,由于转让费一事并没有书面协议为证,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房东骆某说,转让费实际只有2.3万元,他只拿了1万元,而且店铺转卖后,他还提出返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而徐先生拒绝了。前承租人张某说,9万元中有6.7万元是店内装修、物品的折价,徐先生经营时也使用了店内原有的设备。对此徐先生提出异议,但又无法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主张的转让费9万元不是《租赁合同》里的款项,转让费的合同相对方是张某而非骆某,但双方并没有合同依据。此外,转让费的支付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店铺转让实际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难以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2018年以来,湖里区法院共受理涉及店铺转租转让费合同纠纷案38件。法官提醒,店铺转让涉及转让费时,要注意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合同相对方是谁,达成协议时采用书面合同,写明款项性质、双方权利义务等,避免法律风险。(文/记者 彭菲 实习生 杨苗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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