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期,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再次出台新举措促生产,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据测算,该政策预计可为企业减负9.12亿元。
此次职工医保费减征范围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至6月,这些企业为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减半,按4%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在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后,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仍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可执行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政策,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在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按正常缴费享受当期医保待遇,待遇保持不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记者 吴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