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厦门全市共发生涉及行人违法的道路交通事故349起,亡人55人,受伤355人;2020年1至5月,厦门全市共发生涉及行人违法的道路交通事故76起,亡人13人,受伤77人,行人交通违法已经成为引发伤人、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的《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要求,厦门市公安交警部门自5月起组织开展行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教育劝导相结合,重点整治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路边行走;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人交通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降低行人事故发生率。
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5月以来全市共查处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550起。其中,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起,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541起,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4起,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1484起,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路边行走19起;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1497起。
【相关链接】行人交通法律法规摘录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四、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并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一年内被依照本规定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违法行为人谩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或者妨碍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 许晓婷 通讯员 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