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商业办公项目可以变更为酒店项目,但严禁产生“类住宅”。13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权威解读。
据悉,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化解厦门市商业办公的库存,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和完善厦门市作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服务能力。
变更应符合6个条件,不得“跳层”申请
根据规定,厦门已出让土地用途含商业、办公项目要变更为酒店项目,需具备6个条件,即: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停止预售;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含项目已售房产的买受人)意见;申请人须成立独立的酒店经营法人公司;已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或已按规定补足税额、缴纳违约金;功能变更后应能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
其中,为确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确保用途变更后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资源规划部门核准的平面图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加层、插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同时,为了形成独立的整体运营空间,申请用途变更必须以整栋或整层为单位来进行申请,如果是以层为单位进行变更申请,除1层作为公共服务区域可以与其他楼层在空间上不连续外,其他楼层都必须在空间上是连续的,即不能出现“跳层”的情况。如:不能以第3、5、10等在空间上不连续的楼层进行变更申请,而应该以3、4、5等连续的楼层进行申请。
多部门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类住宅”
《规定》明确,商办用房改酒店要严格规划审批,科学合理布局片区内商办用房和酒店数量,确保变更项目功能定位符合片区规划,明确申请变更项目资源规划部门需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建设、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属地区政府和管委会意见。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参照新出让项目要求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要求提出意见。《规定》对商办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还要求市各职能部门须加强对变更用途项目建设、运营等进行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类住宅”、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建筑功能、违法违规销售等问题。(记者 沈华铃 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