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围绕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加强租金管理等方面出台具体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通过中央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以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咨询电话:厦门市住房局:285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