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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款购房不还 女儿被判共同还款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厦门晚报  

  五旬父亲借款为女儿支付购房的首付款,结果这笔借款迟迟未能归还。债主讨债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一家三口共同还款。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官表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父债”需要“子女偿”。

 

  【案情】

  男子借款105万仅还零头 妻女不认同被告身份

 

  2020年9月,肖先生为给女儿买房,向陈先生借款105万余元。其中95万余元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账,其余款项转入肖先生名下的账户。在《借据》上,肖先生也写明了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为女儿购房。陈先生表示,借款之后,肖先生仅还了零头,他多次催讨,对方一再拖延。因此,陈先生起诉了肖先生一家三口,同时申请对房产进行保全,要求肖先生一家支付剩余的本金10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审理时,肖先生未作答辩。肖太太则认为,她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没有签字确认,即使是为子女购房,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肖先生的女儿还在上大学,如今她表示,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应当成为被告。她还说,当时购房总价约1050万元,首付支付了300多万元,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现在每月由她支付。她认为其不动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判决】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其女儿受益应共同还款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肖先生与陈先生的借款合同成立,肖先生应履行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但争议焦点在于肖太太以及他们的女儿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官分析,肖太太没有在《借据》上签名,从借款的支付和还款的情况,无法体现其对借款知情并接受。房产登记在他们女儿的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判决不支持肖太太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虽然肖先生的女儿未直接借款,但陈先生出借如此大的款项并非单纯出于对肖先生个人的信任,同时对有房产作为还款保证产生合理信赖。陈先生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肖先生的女儿接受了这一付款行为并从中受益,因此认定她有共同还款的责任。

 

  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肖先生及其女儿应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并支付利息,还应承担陈先生所付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代理费。(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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