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前,开发商主动找上门租了业主购买的商铺,租期届满后,业主竟发现房屋有多处质量问题。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房屋漏水责任认定方面的纠纷案件,提醒市民注意。
小张从厦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间建筑面积近70平方米,总价值200余万元的商铺,约定2021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期限将至,开发商主动找到小张,希望承租该房屋作为运营中心。随后双方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22年6月23日,开发商向小张发送《交房通知书》,通知小张7天后办理交接手续,可小张到现场后却发现房屋有多处质量问题,不仅天花板漏水,墙面也渗出水渍。一直到2023年2月15日,小张发现房屋出现多处渗水问题,并向开发商反馈。小张认为涉案房屋大面积渗水、漏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期届满后,各方对于房屋漏水原因以及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存在争议。对此,法院分析认为,第一,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自始至终均由某房地产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并未向小张实际交付,某房地产公司不管是作为开发商还是作为承租人,在其向小张交付涉案房屋时均有义务确保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使用条件。
第二,涉案房屋存在四处漏水点,分别位于涉案房屋的天花板、窗台和与隔壁店铺相邻的两处墙面。某房地产公司自行维修了天花板和窗台,其抗辩墙面渗水系隔壁店铺装修不当造成,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涉案房屋的天花板、窗台渗水原因应当归责于某房地产公司,而某房地产公司迟至今年2月23日维修完毕交付给小张,应当对迟延交付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张主张按照此前租赁期间的租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小张主张的损失金额五万余元并未超过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和实际逾期日期计算出的金额,法院予以照准。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小张五万余元。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