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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整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厦门晚报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意见施行之前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房屋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两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集美区、海沧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同安区、翔安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或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但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记者 汪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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