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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买房季需小心的几个陷阱

发布时间:2013-12-30  来源:闽南房产网  

 

买小产权房 价格心动但不受法律保护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小产权房将转正”的传闻让不少购房者对这类低价房源蠢蠢欲动。不少购房者在本报为买房人创建的“海乐会”微信、QQ群以及本报“购房热线通”上咨询购买这类房源的相关问题。

  前段时间,市民李女士就致电本报咨询购买小产权房的问题。她表示,听闻这类房源的价格十分便宜,很让人心动。但是,因为没有房产证,这类房子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买后如果房子被征收或被拆,买方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少抱有购买小产权房打算的购房者跟李女士有着相同的顾虑,担忧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后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家富、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等资深律师纷纷告诉记者,小产权房的买卖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买方权益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像李女士这样,如果真的购买了小产权房,将面临多重风险。即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发生买房纠纷,李女士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只能吃哑巴亏。即便李女士只是为了居住的需要购买,但是因为小产权房被拆迁的时间无确定性,如果购买后短期内房子就被拆迁,李女士居住的愿望会落空,并带来钱财损失。

 

购买低价房源 易惹上债务纠纷

  莆田的购房者林先生(化名),最近莫名其妙地被卷入债务纠纷中。一年前,他以极便宜的价格买到了一套住宅,整个交易过程都很顺利。买到这样的房源,让他着实高兴了一把,庆幸自己的好运气。没想到,不久前,竟然被告知,这套房子可能要被法院判给别人。这是怎么回事?原来,之前的房主以低价卖出这套房子,是因为欠了别人一大笔债,如今,债权人将前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林先生与前房主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告诉记者,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例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且危机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如果这类房源以低于市场价30%进行销售,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行使撤销权。

  “买房不要贪便宜,买房前先了解一下该房源周边房子的市场价格行情,如果低于市场价30%以上尽量不要购买。”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提醒道。

(本网记者 林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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