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

泉州房产 泉州楼盘 泉州家装 泉州建材 置业指南
闽南房产网 > 福建房产 > 《福建省全装修住宅工程技术规程》全文 装修新制度将统一标准

《福建省全装修住宅工程技术规程》全文 装修新制度将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福州晚报  

《全装修住宅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X

全装修住宅工程技术规程


      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福 建省城镇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为背景,在深入工程实践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调查研究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实例,结合 福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借鉴国内的相关技术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编制了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含十二个章和三个附录,分别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装修设计;5、装修施工;6、细部工程及部品安装;7、设备安装工 程;8、成品保护;9、安全文明与环保;10、工程质量分户验收;11、工程质量验收;12、工程质量保修;附录A~C和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通信地址:厦门市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6楼,邮编:361004)。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蔡森林、
  主审人员:
  审定人员:

 

目  录
1 总  则 5
2 术  语 6
3. 基本规定 7
3.1 设计 7
3.2 材料、设备 7
3.3 施工 7
4 装修设计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卧室 11
4.3 起居室、餐厅 11
4.4 厨房 11
4.5 卫生间 12
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12
4.7 阳台、露台、门窗 13
4.8公共部分 13
4.9 室内环境 15
4.10 建筑电气 16
4.11给水、排水 16
4.12 通风与空调 17
4.13 防火与疏散 17
4.14节能 19
5 装修施工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整体楼地面面层 20
5.3  板块楼地面面层 20
5.4  木竹楼地面层 22
5.5  室内楼梯 23
5.6  抹灰工程 23
5.7  空间尺寸控制 24
5.8  门窗安装工程 24
5.9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26
5.10 吊顶工程 27
5.11 轻质隔墙工程 28
5.12 饰面板(砖)工程 30
5.13 涂饰工程 31
5.14 裱糊工程 32
5.15 软包工程 33
5.16 防水工程 33
5.17 节能 34
6 细部工程及部品安装 35
6.1 一般规定 35
6.2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35
6.3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36
6.4门窗套、窗台板和窗帘盒制作与安装工程 36
6.5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36
7 设备安装工程 38
7.1 一般规定 39
7.2 给水系统管道安装工程 39
7.3 排水系统管道安装工程 39
7.4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40
7.5 电气工程 40
7.6 通风空调工程 42
8 成品保护 43
8.1 一般规定 43
8.2门窗工程成品保护 43
8.3水电安装、消防工程成品保护 43
8.4地面、墙面工程成品保护 43
8.5吊顶工程成品保护 44
8.6细部及部品工程成品保护 44
8.7保洁 44
9 安全文明与环保 45
10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46
11 工程质量验收 49
12 工程质量保修 52
附录A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53
附录B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54
附录C 住宅内部常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55


1 总  则
1.0.1  为了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城镇新建全装修住宅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  全装修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程的规定为对全装修住宅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基本要求。全装修住宅建设,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全装修住宅 full decorated housjing
  住宅工程交房前,住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简称全装修住宅。
2.0.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使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有机化合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Quality household acceptance
  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套住房各功能空间、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2.0.4  空间尺寸spatialsize
  住宅工程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深和净高。
2.0.5  工程质量保修   Project quality warranty
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0.6  质量缺陷  mass defect
  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全装修住宅必须进行装修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按照《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闽建设[2010]23号),满足装修施工要求。
3.1.2  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3  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4  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应按照《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3.1.5  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3.1.6  装修设计所形成的套内空间及室内环境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有关规定。
3.1.7  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提前介入,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尽可能二者一次完成,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3.1.8  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倡部品工厂化,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3.2 材料、设备
3.2.1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2.2  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3.2.4  所有的材料、设备进场时应对品种、型号、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3.2.6  装饰装修材料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执行国家、本地区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3.2.7  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1  承担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工程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2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3.3.3  施工应遵守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现行标准有关规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4  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3.3.5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设备的样板,并做样板间。样板、样板间应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3.3.6  外墙外(内)节能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拆改节能保温工程。
3.3.7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8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9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程的规定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验收。
3.3.10  施工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前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1  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进行。
3.3.12 全装修住宅提倡工业化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4 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和节能技术。
4.1.2  装修施工图设计应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T 13-123),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施工要求。
4.1.3  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4.1.4  住宅功能空间的设备配置应不低于表4.1.4-1的标准,厨房卫生间设施配置应不低于表4.1.4-2的标准:
表4.1.4-1   住宅功能空间设备配置标准
标准
室内空间等级 设备名称
 电视插口 电话 空调专用线 电热水器专用线 电源插座 信息插口
主卧室 普通住宅 1 1 √  3组 1
 中高级住宅 1 1 √  4组 1
 高级住宅 1 1 √  5组 1
双人卧室 普通住宅 1 1 √  2组 1
 中高级住宅 1 1 √  3组 1
 高级住宅 1 1 √  4组 1
单人卧室 普通住宅   √  2组 1
 中高级住宅  1 √  3组 1
 高级住宅 1 1 √  3组 1
起居室 普通住宅 1 1 √  4组 1
 中高级住宅 1 1 √  5组 1
 高级住宅 1 1 √  6组 1
厨房 普通住宅     3组 
 中高级住宅     4组 
 高级住宅 1 1  √ 5组 
卫生间 普通住宅    √ 3组(含洗衣机插座) 
 中高级住宅    √ 4组 
 高级住宅  1  √ 5组 
餐 厅 中高级住宅     1组 
 高级住宅 1 1 √  2组 
书 房 中高级住宅  1 √  3组 1
 高级住宅  1 √  4组 1
其余设备 给水设备 用水量200升 300升人·日 热水管道系统
 采暖通风 散热器(空调机)
 电器设备 电表5(20)A 10(40)A(特殊设备选型用电量,设计定)负荷6000W以上
注:这里将住宅分为:普通住宅、中高级住宅、高级住宅。普通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级商品住宅;中高级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A级商品住宅;高级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AA级商品住宅。
表4.1.4-2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置标准
标准
功能空间 设施配置标准
厨房 普通住宅 灶台、调理台、洗池台、吊柜、冰箱位、排油烟机(操作面延长线≮2400mm)(防水防尘)吸顶灯,配置厨房电器插座3组
 中高级住宅 灶台、调理台、洗池台、搁置台、吊柜、冰箱位、排油烟机(操作面延长线≮2700mm)、消毒柜、微波炉位、厨房电器插座4组,吸顶灯(防水、防尘型)
 高级住宅 灶台(带烤箱)、调理台、洗池台、洗碗机、搁置台、吊柜、冰箱位、排油烟机(操作面延长线≮3000mm)微波炉位、电话、电视插口、厨房电器插座5组、吸顶灯(防水、防尘型)
卫生间 普通住宅 淋浴、洗面盆、坐便器、镜(箱)、洗衣机位、自然换气(风道)吸风机、电剃须等电器插座3组,吸顶灯(防水型)镜灯
 中高级住宅 浴盆(1.5m)和淋浴器、(蒸汽房)洗面化妆台、化妆镜、洗衣机位、座便器(2个)、排风扇(风道吹风机、电剃须等电器插座4组,电话(挂墙式分机)接口
 高级住宅 浴盆(水按摩)和淋浴器、(蒸汽房)洗面化妆台、化妆镜、洗衣机位、座便器(2个)净身盆、换气扇、红外线灯、吹风机、电剃须等电器插座5组,电话接口、顶灯、镜灯
注:不含整体浴室;括号内为可选项。
4.1.5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选用也应整体有利于建筑整体节能指标,并在装修过程中,加强门窗、外墙内保温的成品保护。
4.1.6  声环境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卧室宜铺设减噪的木地板或地毯,橡胶地面等,以提高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2.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 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
  3.分户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式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4.设置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口噪声的措施。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避免室外机噪声对居室的干扰;
  5.排烟、排气及给排水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6.住宅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
  7.应采用气密性较高的外窗以提高门窗空气隔声性能,临市政道路的外门窗宜采用中空玻璃窗或双层窗隔声;
  8.电梯紧邻卧室和起居室时,电梯井壁内或外贴吸音板材,电梯安装需应有减振措施。
4.1.8  装修设计应满足设备设施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等基本要求,并应考虑产业化的维修性设计及考虑零部件的标准化和互换性,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且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4.1.9   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吊顶选材和构造宜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
4.1.10  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4.1.11  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4.1.12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4.2 卧室
4.2.1 卧室布置应综合考虑卧室面积、形状、门窗位置、床位布置以及活动面积、衣柜储藏等因素。
4.2.2 应明确墙面、地面、顶棚或吊顶、内门、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用料、色彩、规格、定位、造型以及工程构造做法。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4.2.3 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老年人卧室应能满足无障碍和相关的特殊使用要求。
4.3 起居室、餐厅
4.3.1 起居室布置应综合考虑起居室面积、形状、门窗位置、家具尺寸以及活动面积等因素。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个性化装饰的布置。
4.3.2 起居室兼具用餐、学习等功能时,平面布置应考虑不同使用活动的功能分区。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4.3.3 应明确墙面、地面、顶棚或吊顶、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用料、色彩、规格、定位、造型以及工程构造做法。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4.4 厨房
4.4.1 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封闭的空间,可兼顾敞开式使用的要求。
4.4.2厨房的长、短边长度之比不应大于1. 8,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4.4.3 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4.4.4 厨房基本设置应包括操作台(柜)、吊柜、排油烟机。当预留冰箱、微波炉、电饭煲、洗碗机或消毒柜、搁置台、电话、电视、热水器的位置时,应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可参见本规程第4.1.4条之2厨房、卫生间部分。热水器可根据情况安装在阳台上。
4.4.5  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基本设置应包括洗涤池、案台、灶台及抽烟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4.4.6 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计进风百叶。
4.4.7 厨房应设置吊柜,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及厨房内热水器的通风要求。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4.4.8 厨房门下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 m2的通风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4.4.9  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4.4.10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2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3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4.4.11 装修设计应明确墙面、地面、顶棚或吊顶及操作台、吊柜的用料、色彩、规格、定位、造型以及工程构造做法。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 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5 卫生间
4.5.1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洁具,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并宜为照护老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并配置相应设施。不同洁具组合 的卫生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可参见本规程第4.1.4条之2厨房、卫生间部分。
4.5.2 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4.5.3 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管道维修提供方便。4.5.4 卫生间门下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通风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 的缝隙。4.5.5卫生间若采用洗面化妆台时,化妆台长度不宜小于1.00m。
4.5.6应明确墙面、地面、顶棚或吊顶、洗面化妆台的用料、色彩、规格、定位、造型以及工程构造做法。
  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湿、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料,坡度不应小于0.2%。卫生间墙面和吊顶应选用不易结露、方便清洁的材料。装修设计不 应破坏原有防水层的整体性,或重新完善防水设计。4.5.7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洗衣机不宜放置在潮湿环境中。4.5.8 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
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4.6.1  装修设计应注意保证各种过道装修完成面的净宽,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6.2  过道地面宜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当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4.6.3  当有户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 5.7.3条、第5.7.4条。当户内设计扇形楼梯时,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尽量采用平缓角度楼梯。
4.6.4 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设有贮藏室时,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壁橱门应设置通风百叶。贮藏室墙面宜选用防霉材料。
4.7 阳台、露台、门窗
4.7.1  阳台、露台、临空处栏杆设计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7.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装修完成面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装修完成面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4.7.3  阳台、露台、临空处、门窗的装修设计应保证栏板或栏杆、窗台的安全受力和高度,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4.7.4  室内栏板用玻璃不承受水平荷载时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当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选用公称厚 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 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且应同时符合《建筑玻璃应用 技术规程》(JGJ ll3)、《建筑用玻璃与金属护栏》(JG/T342)和其他规范要求。
4.7.5  装修设计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4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5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6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7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8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9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4.7.6 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4.7.7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4.7.8封闭式服务阳台设计不应影响厨房对外自然通风。
4.7.9住宅户门应采用用具备阻燃、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4.7.10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 m
4.8公共部分
4.8.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 m,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8.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4.8.3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8.4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4.8.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8.6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8.7  住宅出入口地面应设计为防滑、易清洁的装修材料。
4.8.8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装修完成面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4.8.9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装修完成面净宽不应小于1.20m。
4.8.10  楼梯梯段及楼梯平台的净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以下住宅,一边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
  2  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并不应小于1.2m,使搬运家具等大型物件时不受影响。
  详见图4.8.10。
   
图4.8.10  楼梯梯段及楼梯平台的净尺寸示意图
4.8.11  楼层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相邻踏步高差不应大于10mm,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偏差与推算值不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
4.8.12  楼梯护栏制作与安装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16节的要求。
4.8.13  过道及梯段净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和公共过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2  楼梯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详见图4.8.13。
   
图4.8.13    过道及梯段净高示意图
4.8.14  地下室防水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应不低于2级。防水等级应符合规范规定,其墙面、地面及天棚无渗漏。
4.8.15 地下室通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9 室内环境
4.9.1室内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表4.9.1的要求。
表4.9.1  室内物理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 - ≥1%(室外全天空光照度与室内距窗1米高天然光照度比)
2 光环境 

照明

 起居厅及一般活动区 30LX 70LX
卧室、书写阅读 150 LX 300LX
床头阅读     75 LX 150LX
餐厅、厨房    50 LX 100LX
卫生间      20 LX 50LX
楼梯间      15 LX 30LX
3 声环境 空气隔声
撞击隔声 分护墙、楼板≥40dB
楼板≤75dB
4 热环境
(按不同气候区别) 冬季
(非采暖区) 12℃ 21℃
  夏季 <28℃
4.9.2  尽量采用自然光改善居室光环境指标。
4.9.3  宜采用浅色及低反射系数的材料,以提高室内亮度,同时避免过强的阳光直射室内,可通过窗帘的设置,将直射光线变为漫射光线,改善透光系数,调节室内明亮程度。
4.9.4  人工照明应选择恰当的光源及灯具,照度应符合表4.9.1之光环境照明部分的规定。
4.9.5可铺设架空或有隔声效果的地板、地毯、半软质的橡胶地板、软木复合地板,减少固体传声、撞击声。
4.9.6  宜通过设置百叶窗或多种窗帘来反射、吸纳阳光,从而达到降低或提高室温的目的。
4.9.7  住宅应自然通风,通风排气烟道和通风设施是保持空气净化、防止空气污染的有效设计,装修时应充分利用,不应破坏。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宜设置机械抽排风系统。
4.9.8  设有空调和采暖设备的房间应增加补充新风的设备或安通风窗,减少空气的滞留。
4.9.9  空调机的室内机安装位置要考虑最佳效果。外窗可附加风扇,加强空气对流。提倡增加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4.9.10  应避免形成通风死角。厨房、卫生间宜装排气扇及门下装百叶,形成负压,有利于空气流动,有利于换气。
4.9.11  为避免燃气热水器排出有害气体对人的影响,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采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4.9.12  装修所选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粘结材料等,必须为A类装修材料。
4.9.13 成品房装修所选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10 建筑电气
4.10.1  电线、电缆应采用铜线,且线缆的节能检测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
4.10.2  厨房电源插座与卫生间电源插座应设置单独回路。
4.10.3  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等电位接地,且符合设计和标准图集(02D501-2-16)的要求。卫生间洗脸盆、浴缸、座便器、净身盆及洁身器的金属器件应与卫生间内的辅助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可靠连接。
4.10.4  客厅(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的插座数量应不低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最低要求。
4.10.5  开关、插座的位置、型号应根据安全、实用的原则和装饰图纸中家居摆饰及功能要求来确定其位置、高度,避免放置在家具、装饰画等后面。
4.10.6  空调插座的位置应和空调机的位置相匹配。
4.10.7  卫生间、洗衣机插座应为防溅开关。
4.10.8  轻质吊顶上的灯具安装,应设置单独的支吊架。
4.10.9  公共部分照明灯具的开关应采用节能开关,若采用自熄开关应设有独立的疏散指示照明。
4.10.10 建筑的照度应均匀且其最低照度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应根据不同空间的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户内照明点,并宜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照明质量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4.11给水、排水
4.11.1  室内给水管道不宜采用胶接管材;塑料给水管道应避免交叉敷设。
4.11.2  卫生洁具、给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应大于6L。
4.11.3  无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装修设计时应布置热水管。当采用容积式热水器时宜配置热水回水管及回水循环泵。热水管应有补偿管道伸缩的措施。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4.11.4  阳台洗衣机的给水点位置和洗衣机排水点位置应相匹配(对应),且洗衣机和拖把池的排水应进入污水管道。
4.11.5  排水立管应采用降噪消声型,其排水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相关要求。各种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孔洞周边应取密封隔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允许噪声级为白天50dB,夜晚40dB)。
4.11.6  电梯前室消防喷淋头低于2.4m宜采用隐形喷头。
4.11.7  消火栓箱宜暗装,不应占用消防通道的有效宽度,箱门材料应采用安全型材料,消火栓箱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不被遮挡。
4.12 通风与空调
4.12.1  房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要求,室内空调机的安装位置应避免气流直吹,室外机应安装在同层(本层)外墙或错开窗户位置以免影响相邻住户。。
4.12.2  室内凝结水管应保温处理,保温材料应采用橡塑。
4.12.3  集中式空调机的制冷剂、冷冻水及凝结水管敷设高度应尽量提高,经过梁处宜预留孔洞。
4.12.4  卫生间宜配置采暖设施。
4.12.5  空调送风不应直对居住人长时间停留的位置。设有空调的主要居住空间宜布新鲜空气补充措施。
4.12.6  设有竖向风道的厨房、卫生间和洗衣房应设通风设施与竖向风道连接,并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12.7  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管,其布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热水器废气排放管安装要防止凝结水的倒流。
4.12.8  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4.12.9  烟道表面无开裂;烟道口安装止回阀并悬挂出厂合格标识,止回阀阀板摆动灵活,关闭位置准确;烟道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600mm且不低于女儿墙的高度,退层平台上的烟道应超过跃层外开门窗的上口;正压送风风道应粉刷或加设金属风管风道。
4.12.10  厨房间及无外窗的卫生间应预留通风设施的位置及排风机的位置和电源;通风道伸出屋面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5.26.9条的规定。
4.13 防火与疏散
4.13.1 住宅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规范规定。
4.13.2  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
4.13.3  不得改变原分户墙、外墙、疏散走道隔墙、房间隔墙、楼板(楼梯)、分户门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所使用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13.4  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性)装修材料。
4.13.5  住宅装修防火等级:分为高层住宅及低层、多层住宅两个等级,高层住宅为一级防火,低层、多层住宅为二级防火。
4.13.6  高层住宅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13.6的规定:
表4.13.6  高层住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等级 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普通住宅 B1 B2 B2 B2 B2
高级住宅 A B1 B2 B1 B2
注:1.中高级住宅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由设计人员视情况确定。
2.这里将住宅分为:普通住宅、中高级住宅、高级住宅。普通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级商品住宅;中高级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A级商品住宅;高级住宅相当于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中的AAA级商品住宅。
4.13.7  低层及多层住宅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13.7的规定:
表4.13.7  低层、多层住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等级 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普通住宅 B1 B1 B1 B1 B2
高级住宅 A B1 B1 B1 B2
注:高级住宅中含中高级住宅
4.13.8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见表4.13.8:
表4.13.8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4.13.9  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13.10  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不得使用塑料等可燃材料。
4.13.11   耐火等级一级的住宅的吊顶龙骨应采用不燃烧体。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4.13.12  对于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4.13.13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13.14  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应采用瓷质灯座。
4.13.15  住宅套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4.14节能
4.14.1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4.14.2  装修工程宜与建筑工程一体化设计,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设施。
4.14.3  不得随意改动原建筑的墙体、窗户及屋面的节能措施。
4.14.4  不得降低原建筑节能效果。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4.14.5  4.1.7  设计不得影响室内空气对流以及自然采光,不得将原设计的外窗封堵,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如外窗(包括阳台门)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西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卧室起居室,不应因为装修减少窗面积,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4.14.6  宜采用各种固定或活动式的外遮阳装置,且应坚实、牢固,不得留下因风力的作用坠落等不安全隐患。提倡采用玻璃内设置百叶窗。外门窗玻璃应选用可见光透射比不小于0.5的玻璃。外门窗的气密性应达到6级标准应符合要求。
4.14.7  套内空间在满足规范要求的照度要求时,应采用节能灯具。
4.14.8  涉及内、外墙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胶粉聚苯颗粒砂浆、聚苯板和挤塑板

  推荐阅读:福州住房公积新政策2014 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

查看更多点评>> 网友参与评论已有评论

泉州最新开盘
泉州楼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