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今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新建住宅停车位都要有充电设施
《意见》明确,要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米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到2020年前,省级财政对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外的公共停车位建设,给予每个泊位5000元补助。小区公共绿地可建地下车库
《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利用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政府明确定价范围。
鼓励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各地要开发推广“找车位”APP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要在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居住区周边街巷,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满足居民过夜停车需求,允许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各地要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开发推广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