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 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
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省政府研究,《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10日正式公布。《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新规不一致的,按此新规执行。
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一是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二是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但以下三类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具体为: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新规确定的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基础保险具有普惠性,全省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万元。叠加保险每户保费12元,其中: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各级财政每户补贴9元(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表)。全省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参加农房叠加保险的,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2.5万元。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2.5万元。
省民政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在2016年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7月1日起,按照上述方案执行新的理赔标准。7月至9月叠加保险需财政补贴保费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农户个人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10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收缴普通农户个人自缴的保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户参保手续,财政补贴保费根据实际参保户数由各级财政支付。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动参保,不另办理参保手续。